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宋四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四根,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诉被告宋四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四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宋四根支付电信费用人民币96.56元及违约金14.5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宋四根自2010年6月起租用原告联通公司的移动电话线路,设备号码XXXXXXXXXXX,至2013年11月欠电信费用及违约金合计111.09元,故要求被告宋四根立即付清欠款。
  被告宋四根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宋四根拖欠电信费用96.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53元属实,故本院对原告联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四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费用96.56元;
  二、被告宋四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违约金14.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宋四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建军

书记员:胡冬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