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圆圆,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圆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98.99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86.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使用的设备号码为XXXXXXXXXXX,拖欠期限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被告共拖欠原告电信费798.99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86.53元。
被告张圆圆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电信用户,设备号码为XXXXXXXXXXX,被告共拖欠电信费798.99元属实。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86.53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圆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电信费人民币798.99元。
二、被告张圆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86.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张圆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建清
书记员:徐文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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