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洪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请被告张某某支付移动电话线路为XXXXXXXXXXX的电话费人民币458.63元、滞纳金68.76元。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艨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的被告张某某的身份证资料、《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移动业务客户入网登记单》、《中国联通客户3G业务协议》、用户信息、账单费用上门核实单、账单补单等证据而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述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应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移动电话线路XXXXXXXXXXX的电话费人民币458.63元、滞纳金人民币68.76元,共计人民币527.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 艨
书记员:刘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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