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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杨柳青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柳青,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柳青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柳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电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8.7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5年8月起在原告处登记租用了电信设备(号码XXXXXXXXXXX),但自2017年1月被告开始拖欠电信费,至2017年5月止共欠费808.77元。经与被告交涉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柳青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1月起至2017年5月止的电信费808.77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杨柳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柳青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费808.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柳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郭  魏

书记员:江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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