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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柳伟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伟耀,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柳伟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李建军

书记员:胡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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