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沈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电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60元(2013年1月至6月)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19.6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严峰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士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被告为原告电信用户,设备号码为XXXXXXXXXXX,被告共拖欠电信费1,660元属实,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19.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拖欠的自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的电信费1,660元;
二、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19.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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