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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火传媒(上海)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主要负责人:沈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火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子秋。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网络通信公司)与被告火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传媒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火传媒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火传媒公司支付联合网络通信公司拖欠的电信费122,188.68元;2.火传媒公司支付联合网络通信公司以122,188.6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5日前,火传媒(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传媒互联网公司)租用联合网络通信公司移送电话线路,分别办理了307个76元、13个296元、3个396元4G全月套餐业务,并签订了《综合业务受理单》《中国联通客户4G套餐优惠活动业务协议》《中国联通客户入网服务协议》《资费说明》三套。上述协议约定:套餐生效日期为2015年11月5日;优惠活动协议期:客户承诺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在网12个月;存费送费:赠送120元话费,赠送的话费将分12月解冻,每月解冻10元;火传媒互联网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通信费用的,联合网络通信公司每日加收所欠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并有权暂停客户服务;“全月套餐”指申请套餐即时生效,用户入网当月即按照用户所选的套餐收取套餐月费,套餐所含内容不变;等等。
  2016年2月3日,火传媒互联网公司名称变更为火传媒公司。截至2016年8月,火传媒公司累计欠付电信费122,188.68元。
  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围绕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综合业务受理单》《中国联通客户4G套餐优惠活动业务协议》《中国联通客户入网服务协议》《资费说明》各三份、手机号码清单、客户对账单等,上述证据原件均当庭出示,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对联合网络通信公司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电信服务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联合网络通信公司主张欠付电信费122,188.68元,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相应违约金,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火传媒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火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费122,188.68元;
  二、火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122,188.6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5,112元,由火传媒(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章霞珍

书记员:孙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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