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56118H。
法定代表人:刘爱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长江黄金游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南路1号4-2第4层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9871D。
法定代表人:许永江,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长江黄金游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已经提交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限额15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供担保,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重庆长江黄金游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左铭辉
书记员: 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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