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徐中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笑庆,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支行与赵笑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赵笑庆价值人民币649,634.57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笑庆存款649,634.5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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