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吴吉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欣,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萌,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张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诉被告张某某、蒋某某、张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陆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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