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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与徐成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吴吉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欣,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成诚,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诉被告徐成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庆、钱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432.03元;2、被告支付原告截止至2018年11月4日的利息2,531.33元、罚息15.05元以及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460,432.03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的1.3倍计收);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7,600元;4、如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陈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因购置上海市新陈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29年10月27日止,年利率为4.158%,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者部分贷款以及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应支付罚息,罚息利率在年利率基础上加收30%;被告以位于坐落于上海市新陈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09年10月27日,原告按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向被告放款,但被告自2018年9月27日起逾期还款。之后,原告通知被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徐成诚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手工借据、贷款放款单、账户交易明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及快递凭证、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等证据。
  鉴于被告徐成诚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事实。原告据此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罚息、赔偿律师费损失,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坐落于上海市新陈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故被告不能清偿债务时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成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借款本金460,432.03元;
  二、被告徐成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截止至2018年11月4日的利息2,531.33元、罚息15.05元,并支付以460,432.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4054%计算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徐成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律师费损失27,600元;
  如果被告徐成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如被告徐成诚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有权与被告徐成诚协商以坐落于上海市新陈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8,659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2,239元,由被告徐成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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