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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支行与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佳志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蔡建杰,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睿华,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侯中华,经理。
  被告:侯佳骥,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侯中华,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危娜,女,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侯莲花,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龙,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振华,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龙,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肖宇,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龙,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佳丽,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佳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侯佳骥。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支行与被告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侯佳骥、被告侯中华、被告危娜、被告侯莲花、被告侯振华、被告侯肖宇、被告倪佳丽、被告上海佳志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佳志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支行撤回对被告上海佳志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钱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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