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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住所地:南皮县南皮镇金刚东路。
法定代表人:商恩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洪亮、魏梦倩,该行职工。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南皮支行”)与被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清偿原告借款本息及费用5678.99元;2.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人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4日,被告张某在我行申请一张公务卡,我行经审核,同意被告人的申请,并向其发放一张公务卡,被告人尚欠原告本金44998.46元。利息5172.75元,费用6617.78元。合计金额56788.99元。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方的资金不受损失,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张某辩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4日,被告张某向原告邮政南皮支行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务卡申请表》,申领信用卡。为此,双方签订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公务卡领用合约》,就该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合约,双方主要约定:重要提示3、(1)利息:我行为持卡人提供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2)违约金:持卡人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我行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相关息费计收规定详见领用合约第三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公务卡领用合约》中第三条利息及费用: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非现金交易(不包含现金转账,下同)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规定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欠款,则当期已出账单的所有余额及下期新增非现金交易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18.25%),按月计收复利…;7、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到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第五条还款: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2、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其公务卡账户已处账单的全部欠款的,甲方免收乙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否则,不适用免息还款期规定…;5、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6、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由乙方承担…。该申请被批准后,被告张某领用了卡号为62×××4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一张,并使用该卡连续透支消费。被告张某未能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9年2月13日,被告张某尚欠原告邮政南皮支行本金44998.46元,利息5172.75元、费用(逾期偿还本息违约金)6617.78元,合计金额56788.99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务卡申请表、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持有的信用卡消费明细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本案立案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不妥,应予纠正。被告张某在原告邮政南皮支行处申办信用卡,签字承诺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公务卡领用合约》,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对该领用合约达成了合意,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某发放信用卡,被告张某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严格按约定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被告应给付的费用性质为违约金性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理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应偿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44998.46元,利息5172.75元、费用(逾期偿还本息违约金)6617.78元,共计金额56788.9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借款本息及违约金56788.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金华

书记员: 武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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