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曹平乐、耿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住所地:望都县繁荣路28号。负责人:张志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海、李志敏,男,该行职工。被告:曹平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农民。被告: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农民。被告:望都县万家和农村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复兴南街。法定代表人:曹京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曹平乐、耿某某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99997.7元及暂计算至2018年7月9日的利息18800元、罚息5640元、复息5640元,共计230077.7元,应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被告望都县万家和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8日,被告曹平乐、耿某某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被告望都县万家和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200000元,被告曹平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曹平乐、耿某某、望都县万家和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曹平乐、耿某某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原告,借款人为被告曹平乐,被告耿某某为共同借款人,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日为按月对日还款,借款用途为购肥料、支付人工费等,利率为年利率9%。同日,原告将该笔贷款打入被告曹平乐名下账号62×××61。2016年6月28日,被告望都县万家和公司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现该笔贷款已逾期,至2018年7月9日尚欠本金199997.7元、利息18800元、罚息5640元、复利5640元,共计230077.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曹平乐、耿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利息罚息计算方法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曹平乐、耿某某、望都县万家和农村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都县万家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海、李志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平乐、耿某某、望都县万家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曹平乐、耿某某、望都县万家和公司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曹平乐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被告耿某某为共同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望都县万家和公司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曹平乐、耿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97.7元及至2018年7月9日的利息18800元、罚息5640元、复利5640元,共计230077.7元,被告望都县万家和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因数额不能确定,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平乐、耿某某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借款本金199997.7元及至2018年7月9日的利息18800元、罚息5640元、复利5640元,共计23007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望都县万家和农村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1元,减半收取计2375.5元,由被告曹平乐、耿某某、望都县万家和农村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学骞

书记员:周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