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镇悦来大街中段西侧。
代表人:吴东燕,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职员。
被告:栾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桦川县。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告栾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东、被告栾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栾阳偿还信用卡欠款5351.92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栾阳于2014年10月23日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尚欠5351.92元未能偿还。
被告栾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依据被告申请给被告办理了信用卡,被告持卡透支消费后应按规定及时还款,被告逾期未偿还,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栾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信用卡欠款5351.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席士锋
书记员: 宋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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