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马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负责人:左志兵,该行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7465131XR。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被告:陈晓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陈晓雪、李某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仁杰、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雪、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马某、李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91863.84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8年9月20日,利息8242.04元、罚息23.0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马某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陈晓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律师费52400元、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6日,被告马某、李某某、陈晓雪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并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主要约定被告马某、李某某作为借款人向原告申请二手住房贷款,贷款金额120万元,贷款期限360个月,被告陈晓雪作为共同借款人即被告李某某的配偶,同意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申请贷款,并承诺对此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意被告与原告签署的本次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一切条款。2018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马某、李某某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用于购买坐落于沧州市新华区,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8年1月10日至2048年1月10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10%,实际以借据为准。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有权按逾期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加收30%,被告以前述所购房产作为抵押财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2018年1月11日,在双方就所购房产(产权证号:冀(20**)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626号)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不动产登记证明:冀(2018)沧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806号),2018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20万元,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8年2月1日至2048年2月1日止),年利率5.39%,逾期利率7.007%,归还贷款本息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现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马某辩称,认可诉状内容。
被告李某某和陈晓雪缺席无辩称,在答辩期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6日,被告马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陈晓雪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主要写明贷款品种为二手住房贷款,贷款(授信)金额为1200000,贷款期限为360月;本人是借款人的配偶,同意借款人向你行申请贷款,并承诺对此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共同借款人已明确知道本人将按借款合同约定,无条件承担与借款人同等的按时偿还全部贷款利息的义务。被告马某在该申请表借款人处签字摁手印,被告李某某和被告陈晓雪在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处签字摁手印。被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晓雪系夫妻关系。
2018年1月10日,被告马某(借款人抵押人)、被告李某某(共同借款人)与原告邮储银行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主要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购置房屋的贷款,金额为1200000元,贷款用途仅用于购房,购买坐落新华区2的房屋;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8年1月10日至2048年1月10日;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贷款偿还方式按照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息则按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到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提存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所购以上房屋作为抵押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2018年1月11日,原告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证号:冀20**沧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806号。2018年2月1日,邮储银行向被告马某放款1200000元。
另查明,截止到2018年9月20日,被告马某、被告李某某未偿还邮储银行借款本金1191863.84元,利息8242.04元、罚息23.05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邮储银行提供的贷款申请表、《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贷款借据、放款通知单、房屋他项权证、律师费发票、欠款明细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邮政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二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借款发生时,被告李某某、陈晓雪系夫妻关系,且被告陈晓雪在《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共同借款人配偶处签字,亦表明被告陈晓雪对案涉借款知悉,能够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故被告陈晓雪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邮政银行就被告马某提供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成立,原告就抵押物有权优先受偿。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自原告垫付诉讼费之日起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晓雪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某共同偿还原告邮政银行借款本金1191863.84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8年9月20日,利息为8242.04元、罚息为23.0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陈晓雪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就被告马某提供的抵押物(坐落沧州市新华区2房屋,抵押权证号:冀20**沧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806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丽

书记员: 王庆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