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金沙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肖海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秋花,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戴咏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系被告戴咏生之妻。
被告:戴啟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被告:徐素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同上。
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戴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耀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诉被告戴咏生、被告李某某、被告戴啟友、被告徐素莲以及被告张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秋花,被告戴咏生、李某某、戴啟友、徐素莲委托代理人戴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耀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被告戴咏生、李某某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戴咏生、李某某未按期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戴咏生、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支付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应予支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被告被告戴咏生、戴啟友、徐素莲及案外人戴建新签订的《小额借款联保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戴啟友、徐素莲自愿为被告戴啟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张耀明出具的担保函亦合法有效,其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在保证期间,依法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戴啟友、徐素莲、张耀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咏生、李某某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咏生、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借款本金40029.84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3%,并加收30%罚息,计算至还款之日)。
二、被告戴啟友、徐素莲、张耀明对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咏生、李某某追偿。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0元,由被告戴咏生、李某某、戴啟友、徐素莲、张耀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少安
书记员: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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