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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何某、黄某某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以下简称铁力邮储支行)。
负责人温凯,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宏,职务信贷部主任。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黄某某(何某配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黄世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彩霞(黄世春配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农民。
被告黄世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丽华(黄世臣配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铁力邮储支行与被告被告何某、黄某某、黄世春、王彩霞、王奎星、关长慧、黄世臣、刘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1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奎星、关长慧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力邮储支行委托代理人李继宏、被告黄世春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黄世春、王彩霞、黄世臣、刘丽华、何某、黄某某三户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何某未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笔借款系被告何某、黄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故此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黄世春、王彩霞、黄世臣、刘丽华、何某、黄某某组成联保小组,约定为小组成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黄世臣、刘丽华、黄世春、王彩霞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贷款本息合计30,813.7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7日);
二、被告黄世臣、刘丽华、黄世春、王彩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00元,减半收取285.00元由被告何某、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 威

书记员:侯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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