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以下简称铁力邮储支行)。
负责人温凯,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宏,职务信贷部主任。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某某(李某配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俊君(李生配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旭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丽娜(李旭生配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晓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铁力邮储支行与被告李某、姜某某、李生、董俊君、李旭东、杜丽娜、张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力邮储支行委托代理人李继宏到庭参加了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李生、董俊君、李某、姜某某、李旭东、杜丽娜三户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未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笔借款系被告李某、姜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故此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生、董俊君、李某、姜某某、李旭东、杜丽娜组成联保小组,约定为小组成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李生、董俊君、李旭东、杜丽娜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张晓峰出具担保承诺书,约定为被告李某的贷款本息及支出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此款本息等费用亦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贷款本息合计42,408.81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5日);
二、被告李生、董俊君、李旭东、杜丽娜、张晓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00元减半收取431.00元由被告李某、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 威
书记员:侯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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