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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与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21号。
负责人:秦红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刘东,
北京市中伦文德(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与被告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7882元、利息946.36元及费用1858.31元,共计10686.67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此后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合约规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内容。依被告的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96的信用卡。截至2019年5月,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882元、利息946.36元及费用1858.31元,合计10686.67元(实际还款金额依照合约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被告使用该信用卡消费,被告已多次逾期,至今被告拖欠本金7882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元未还。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信用卡申请表、工作证明、明细表、积欠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并通过该信用卡透支款项,其应按双方约定及时给付原告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882元及利息、费用(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广

书记员: 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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