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分公司与六安市祥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顾益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峥楠,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祥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邵巧东,总经理。
  被告:李俊,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王周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人骅,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闵行公司)与被告李俊、被告六安市祥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信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寿保六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闵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峥楠、被告寿保六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人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被告祥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闵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物损25,048.55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0日,被告李俊驾驶被告祥信公司所有的牌号为皖NAXXXX货运车辆将原告安置于沪闵路6200弄西大门的智能储物柜及雨棚撞损。本起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李俊负事故全部责任。皖NAXXXX车辆在被告寿保六安公司购买了保险。故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俊未答辩。
  被告祥信公司书面辩称,皖NAXXXX车辆的实际车主为程联武,公司仅为挂靠经营的登记车主,因此保险以外的赔偿责任应由程联武承担。对原告单方提供修理发票和转账凭据的数额不认可,且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不应承担任何费用。
  被告寿保六安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皖NAXXXX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公司定损价格为14,000元,故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数额。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述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认定属实。事故后,寿保六安公司出具财产损失确认书,确认原告物损金额为14,000元。原告方委托上海良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对受损物品进行维修安装,原告因此发生费用25,048.55元。
  皖NAXXXX货车在被告寿保六安公司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
  诉讼中,因各方对原告的物损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被告寿保六安公司申请进行评估。2018年9月11日,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司法委托鉴定报告书,结论为:闵行区沪闵路XXX号西大门智能储物柜及雨棚损失在鉴定基准日(2018年5月30日)评估值为人民币25,000元。为此,被告寿保六安公司支付评估费4,00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承保皖NAXXXX货车的被告寿保六安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向原告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寿保六安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保险赔偿范围及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被告李俊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祥信公司为皖NAXXXX货车的挂靠单位,故其应对被告李俊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损失的认定,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放置于闵行区沪闵路XXX号西大门智能储物柜及雨棚的损失已由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的物损费为25,000元,由被告寿保六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3,000元。被告李俊、被告祥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分公司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11元,由被告李俊、被告六安市祥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评估费4,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李  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