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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工务段与上海飞驰铜铝材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工务段,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邹成德,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荣,公司律师。
  被告:上海飞驰铜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守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工务段与被告上海飞驰铜铝材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19年1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工务段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元,由原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工务段负担。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袁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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