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赵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红,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淋午,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谭淋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谭淋午系原告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96,136.55元(包括利息、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7月8日)(币种下同)。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96,136.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牛新虹
书记员:王跃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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