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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陈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赵蓉。
  委托代理人林卫红、周思佳,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其,男,1983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陈其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毛晓青

书记员:贾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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