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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陈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赵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红,上海九州丰泽(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佳,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超,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松江区沪松公路XXX弄XXX号楼602室。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陈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人民币117,605.48元(以下币种相同)、支付相应利息等、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申请办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截至2020年04月15日,陈超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借款本息等共计140,119.86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催收未果后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提交的信息,无法向陈超送达有关诉讼文书,而原告未能进一步明确被告的住所地,无法确认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陆凤高

书记员:邵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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