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陈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于建森,男,汉族,1958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王冬梅,女,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于建森、王冬梅价值人民币3,718,326.9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建森、王冬梅共同共有的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于建森、王冬梅共同共有的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克红
书记员:张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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