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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刘玮,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亚涛、郭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某某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嘉XXXXXXXXXX)。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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