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刘玮,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兰萍,女,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陈顺高,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被告孙兰萍、被告陈顺高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胡中礼
书记员:郑 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