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汪爱霞、刘铁林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刘玮。
  委托代理人:秦臻、陆怡冰,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爱霞,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申请人:刘铁林,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申请人:刘荣,女,200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被申请人汪爱霞、刘铁林、刘荣借款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5,242.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汪爱霞、刘铁林、刘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25,242.79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646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