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刘玮。
委托代理人:秦臻、陆怡冰,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爱霞,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申请人:刘铁林,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申请人:刘荣,女,200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被申请人汪爱霞、刘铁林、刘荣借款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5,242.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汪爱霞、刘铁林、刘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25,242.79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646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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