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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许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刘玮,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朱某某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许某某、朱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杭桂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许某某、被申请人朱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杭桂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沪(2017)嘉字不动产权第043547号】。
  本案财产保全费2,895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中礼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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