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刘玮,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希永,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朱利利,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被申请人许希永、朱利利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许希永、朱利利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杭桂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许希永、被申请人朱利利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杭桂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沪(2017)嘉字不动产权第043547号】。
本案财产保全费2,895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中礼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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