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刘玮,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亚涛、郭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锡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
被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被告谭锡华、被告余某某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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