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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刘梦琦、王婷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主要负责人:梁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梦琦,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日本国东京都中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婷,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审第三人:田中康男,男,1944年8月22日出生,住日本国东京都埼玉县市。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刘梦琦、原审被告王婷、原审第三人田中康男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29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梦琦以与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一审的起诉。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同意被上诉人刘梦琦撤回其一审的起诉,并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梦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297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刘梦琦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400万元,翻译费人民币5,025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上诉人刘梦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400万元,公告费人民币860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朱  瑞

书记员:崔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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