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胡顺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鑫,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守峰,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与被告潘守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负担。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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