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柏京,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红,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毅君,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陆英,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被告刘毅君、被告陆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陆英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撤回对被告陆英的起诉。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钱佳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