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柏京,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沈伟,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被告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林丽丽
书记员:钱佳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