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柏京,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红,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峰,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朱燕,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被告陆峰、被告朱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负担。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陆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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