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袁剑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佩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余根,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被告王余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欣独任审判。因被告王余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钟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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