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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许丽、张敬民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袁剑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佩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许丽,女,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张敬民,男,197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被告许丽、张敬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欣独任审判。因被告王余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钟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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