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庄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美玲,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翁妍迪,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李忠云,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与被申请人翁妍迪、李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85,07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翁妍迪、李忠云银行存款3,585,07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王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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