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某支行与陈某、童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某支行,住所上海市闵某区。
  负责人:姚永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明,男。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某支行与被告陈某、童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佩华

书记员:陆  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