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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与陈旭、童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姚永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明,男。
  被告:陈旭,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童巍,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与被告陈旭、童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佩华

书记员:陆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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