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某支行,住所上海市闵某区。
负责人:姚永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明,男。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某支行与被告陈某、童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佩华
书记员:陆 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