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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与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沈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吴文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婷,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扬,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天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与被告沈扬、被告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沈扬已还清逾期贷款并承诺今后将按期还款,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钱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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