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吴文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婷,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扬,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天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与被告沈扬、被告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沈扬已还清逾期贷款并承诺今后将按期还款,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钱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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