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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李红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宋一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君,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被告李红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沈雯独任审判。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拟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宝勤

书记员: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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