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宋一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安琪,男,1988年6月19日,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南31号402室。
被告:李生荣,男,1960年10月23日,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南31号402室。
被告:嵇敏,女,1962年7月20日,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南31号402室。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李安琪、李生荣、嵇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3.09元,减半收取3,221.54元,保全费2,23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美华
书记员:吴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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