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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宋一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安琪,男,1988年6月19日,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南31号402室。
  被告:李生荣,男,1960年10月23日,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南31号402室。
  被告:嵇敏,女,1962年7月20日,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南31号402室。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李安琪、李生荣、嵇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3.09元,减半收取3,221.54元,保全费2,23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美华

书记员:吴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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