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浩,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秀花。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与被告上海隆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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