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孟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美玲,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锡平,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陈晓美,女,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徐凯,男,汉族,1997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上海顾村格林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孜浩。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徐锡平、陈晓美、徐凯、上海顾村格林茂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4,127.5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锡平、陈晓美、徐凯共同共有的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锡平、陈晓美、徐凯共同共有的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391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蔡妙妙
书记员:张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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