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杨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刘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杨国进
李智永(河北泊头法律援助中心)
沧州大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竺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住所地:沧州市光荣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蔡普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公司股东,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进(系杨某某之父),男,汉族,1957年6月24日,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永,泊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沧州大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泊头市宋屯子。
法定代表人:庞兴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勇(系庞兴茹之夫)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告杨某某、第三人沧州大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家德

书记员:张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