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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与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时晓杰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郜瑞峰。
  委托代理人李德权,北京观韬中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佳俊,北京观韬中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晓杰,男,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叶嘉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严峰。
  被告李峰,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与被告时晓杰、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峰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佳俊、被告时晓杰的委托代理人叶嘉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当庭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负担。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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