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郜瑞峰。
委托代理人李德权,北京观韬中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佳俊,北京观韬中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晓杰,男,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叶嘉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严峰。
被告李峰,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与被告时晓杰、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峰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佳俊、被告时晓杰的委托代理人叶嘉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当庭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负担。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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