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长城工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莫志豪。
委托代理人蒋萍,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晓云,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璇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进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工业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璇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国长城工业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璇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邢 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