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新镇莘奉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袁卫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袁楚丰,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黄云兰,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负责人:陶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湘渝,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纯,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丰公司)、袁楚丰、黄云兰与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沪74民初66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同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同丰公司、袁楚丰、黄云兰复议称,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已召开“中科”系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组建会议,并要求债权人暂停起诉和查封相关债务人资产,本案中,长城公司已对同丰公司提供的房产进行评估,上述资产足以担保本案债权的实现,故无需冻结同丰公司、袁楚丰、黄云兰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丰公司、袁楚丰、黄云兰提出的上述各项理由,均不构成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其中部分裁定内容的法定事由,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楚丰、黄云兰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盛宏观
书记员:张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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