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星康,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吴丽君,女,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吴晓君,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南京星飞冷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顾星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星康、吴丽君、吴晓君、南京星飞冷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800元,减半收取计9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900元,由原告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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